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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計畫執行日自115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申請人可依研究議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及開發時程規劃,評估申請單年期或多計畫(三年為限)。
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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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1.
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25萬元。
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2.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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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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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申請書)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等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6款規定之相關試驗或實驗者,各等研究內容與方法均應確實送交有關之審查會、委員會或相關單位審查並取得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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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國科會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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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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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書格式如公告頁附件,或逕至國科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之「動態資訊」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下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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