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來函,內文如下: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本(114)年11月4日國健教字第1140761740號函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同年12月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18572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同法第21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三、為落實「菸害防制法」有關校園全面禁菸之規定,請貴校與校內餐廳、工程建設、施工廠商或租借校園場地者等,
簽訂契約時,應於契約規範訂定「禁止於校園內吸菸,違者依菸害防制法,處以罰鍰…」等文字,以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