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決議內容,有關『政策宣導費用』涉及政府採購法法令疑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供各機關執行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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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公共工程委員會對立法院114年度總預算通案(二)、(四)決議之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的處理建議,供各機關參考。 • 適用對象:部屬機關(構)、國立大專校院(含附設醫院、農林場)、本部各單位。 • 既有契約不得逕以決議為據終止或解除,應依法定或契約約定事由辦理。 • 通案(二):單一媒體含相關企業得標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部會政策宣導預算5%;建議以實際刊登/投放之媒體為控管對象。 • 採購法尚無得以「避免資源集中」為由拆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而分批辦理。 • 通案(四):前三名廠商不超過標案10%、限制性招標不超過20%。工程會指出機關結案前無從統計前三名,採購法亦不得以此排除廠商投標或廢標。 • 媒體政策宣導屬專業服務,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原則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辦理。 • 115年整體政策宣導案,機關仍得參照辦理,並依個案情形選擇招決標方式。 • 聯絡:公共工程委員會承辦人連英賀,電話02-8789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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