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人員辦理與採購(包含小額採購)有關之事項,請確實遵循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涉及本人、配偶、二等親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分類:行政公告
對象:全校教師 , 全校職員
公告單位:公文管理系統
公告人員: 公文管理系統
發佈日期:2026-02-10 14:17:126>
有效日期:2026-02-10 至 2026-12-3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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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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