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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法人採購作業規章訂定參考原則」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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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法人採購作業規章訂定參考原則」第二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教育部轉請本校查照。
• 適用對象:監督機關與行政法人。監督機關訂定行政法人採購原則性規範,行政法人據以訂定採購作業規章。
• 修正重點:第二點改為監督機關得考量組織特性、業務屬性、實務運作所需、採購公平合理及效能等面向,訂定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之原則性規範。第三點規定,行政法人應依參考原則或監督機關所定規範訂定採購作業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或備查,並據以實施。
• 監督機關核定或備查時,應注意督導其內容符合第四點規定。
• 行政院要求監督機關善盡督導責任,督促行政法人落實採購規範、內部控制及稽核措施,並視實務需求衡酌訂定得不公開逕洽廠商採購之條件。如適用政府採購法,可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公開之「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 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行政法人採購專區,請轉知行政法人參考運用,並定期檢視專區連結之正確性。
• 附件未載明截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