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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價格高於市場行情或規格落後市場主流,請恪遵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並落實市價訪查。
公告對象
全校教師全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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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醒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應遵守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並落實市價查價,避免價格高於市場行情或規格過時。
• 適用對象:教育部各單位(政風處除外)、部屬機關(構)、國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除外)、各國立大學附設醫院及農林場。
• 查價規定: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第4項,其他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前,應就一般市場符合需求之標的辦理查價;查價結果若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不得利用本契約採購。
• 通報規定:依同條第3項,適用機關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者,不得利用本契約採購,並應通報訂約機關。
• 3C產品採購:應主動辨識共約品項及規格是否已過時,設備到貨時切實辦理驗收,逐一核對型號、功能與規格是否符合需求。
• 異常處置:若發現產品不符約定或規格明顯過時,應依約辦理或其他適當處置,避免廠商以次充好或提供過時產品。
• 發文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5年4月20日廉防字第115050013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