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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釋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請查照。
公告對象
全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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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釋明確「職責程度相當」的認定方式,並規定採計為免予試用年資的經驗須在同一機關學校連續滿6個月以上,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 適用對象:初任各官等人員,擬採計具「職責程度相當」經驗以申請免予試用者。
• 認定標準: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可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者,即屬職責程度相當。
• 年資要求:6個月以上的經驗,須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連續服務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
• 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符合115年8月26日修正之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之年資,且依法認定職責程度相當者,得作為免予試用之經驗。
• 生效與適用:自115年8月28日生效;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正式任用生效日在該日以後者,依此令釋辦理。
• 申請期限:生效日前已審定先予試用的人員,若生效日仍在試用期間且具免予試用經驗,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期者,若申請之日仍在試用期間,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 聯絡:教育部人事處承辦人黃郁琇,電話(02)7736-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