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請查照。

公告對象 全校教師全校職員全校學生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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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說明同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決定依防治準則提起申復後,不服申復決定的救濟程序,請查照。 • 適用對象:同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且已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提起申復者。 • 救濟方式:不服申復決定者,得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該申復決定視同保障法之申訴函復。 • 未經申復者: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序提起申訴,若不服申訴函復或機關逾期未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期限:依保障法第78條,再申訴應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 • 發文資訊:保訓會115年10月2日公保字第1151060253號函;教育部115年10月5日臺教人(五)字第1150102190號書函(本校為正本受文者)。 • 需採取行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聯絡方式:教育部承辦人郭凱文,電話02-7736-6366;保訓會承辦人賴小姐,電話02-8236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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