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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人員辦理與採購(包含小額採購)有關之事項,請確實遵循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涉及本人、配偶、二等親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公告對象
全校教師全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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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請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含小額採購)時,應遵循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利益迴避規定。
• 適用對象:辦理採購的各機關學校人員,函文正本為部屬機關(構)及國立大專校院(含附設醫院、農林場)。
• 迴避範圍:採購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小額採購:即使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不經公告逕洽廠商,仍須遵守利益迴避規定。
• 違規案例:有計畫主持人逕向二親等親屬擔任負責人的公司採購,違反規定,遭機關調查,並被要求不得以委辦或補助經費核銷。
• 首長責任:機關首長發現人員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第15條第3項)。
• 行動:辦理採購前應確認是否涉及上述利益關係,如有應主動迴避。
• 聯絡:教育部承辦人黃美玲,電話(02)7736-6008,電子信箱 hml001@mail.moe.gov.tw。
• 發文資訊:教育部函,發文字號臺教秘(二)字第1154100448A號,發文日期1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