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機關應依採購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兼顧採購品質與履約風險控管,其精進採購各階段控管作為詳如來函說明。

公告對象 全校教師全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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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各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依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兼顧採購品質與履約風險控管,請查照。 • 適用對象:受文者為國立中山大學;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含單純貿易、代理或經銷案件)皆適用。 • 招標與決標:投標資格以確認廠商具履約能力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特殊或巨額採購可訂定實績、資本額等特定資格,須先評估可符合家數,並於招標公告或文件載明預算金額。 • 單純貿易或代理經銷:審慎評估實質履約能力,並可要求提交品質管理計畫、報備分包廠商。 • 最有利標:專業或品質要求較高者宜審慎評估採用,評選配分可納入履約實績、專業人力、財務及過往履約紀錄。 • 契約:採購契約以採用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 履約管理:落實履約風險監控,防止違法轉包,必要時辦理廠驗或駐廠監造,覈實查驗驗收,不合格依規定改善、計罰及刊登公報。 • 來函未載明截止期限或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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